3月7日消息,全国人大代表、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提出,当前,法律法规层面未对数字人民币进行规制,在数字人民币的获取、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。
随着数字人民币流通范围的扩大,亟须立法给予坚实的保障。
一是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。
二是数字人民币运营机制、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、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。
三是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需要确认。四是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使用需要明确。五是数字人民币中隐私权保护边界尚需界定。 数字人民币关系我国货币体系的变革,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的权益,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: 一是建议修改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,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。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,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一种形式。
同时需注意,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十六条还规定,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。
考虑到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需要一定载体和技术条件,建议同时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进行例外规定,对于特定群体,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选择使用及接受纸币或硬币。
二是制定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规或规章,明确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制。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: 其一,总结人民币试点经验,明确数字人民币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、权利义务。 其二,厘清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功能及相关方的具体权利义务。
其三,根据不同身份识别强度对不同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区分,划分其各自功能、使用范围及限额,建立区别于账户体系的钱包体系,体现其独特性和优越性。 其四,明确智能合约使用规范。 其五,明确数字人民币隐私权保护边界。对人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隐私保护义务。(中国金融杂志)
郑重声明: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,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,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,多谢。